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协会(英文译名:XINJIANG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XJAQ)。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专业服务社会,质量追求卓越”宗旨,以传播和推广先进质量理念和方法、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培养质量管理专业人才、提升全民质量意识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社会服务。加强质量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学术研究,推动我区质量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强区战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东二巷188号南湖高层小区B区10栋25层1单元2503跃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社会等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的研究制定,承接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开展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参与国家、地方、行业和团体标准的制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质量管理类奖励和质量技术项目奖励,推动和激励各类组织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
(四)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现场管理和班组建设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管理、可靠性等先进质量方法;
(五)组织开展有关质量方面的展览展示和经验交流,提供各类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在资质范围内开展认证审核服务;
(六)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建立用户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满意度等级认定和质量跟踪活动;推进质量诚信建设,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受理质量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推动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建设,开展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搭建人才交流平台,推进自治区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指导青少年开展质量管理创新与实践活动,促进青少年运用科学思维方式,提升质量素养和管理意识,助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九)宣传品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品牌建设交流活动,推广、展示品牌管理建设成果,为提升组织品牌竞争力提供服务;
(十)经许可编辑出版质量(品牌)方面的书籍和期刊,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信息等多种手段,搭建质量和品牌传播平台;
(十一)开展质量(品牌)交流,促进质量(品牌)合作,为企业和个人开展质量(品牌)业务提供服务;
(十二)提供会员服务,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
(五)个人会员:热心于质量工作,有一定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证书等材料;
(三)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支持质量和品牌公益事业;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本协会当前执行《新疆质量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的会费标准:会费档位为4级。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批准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等;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提出本协会终止决议;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的,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须辞去理事职务。
因工作需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或工业、经济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工信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工信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自治区工信厅审查、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全面领导协会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需要会长完成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审议;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会长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经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社团委员会批准,设立党支部,支部名称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协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成为联系服务、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的建设目标: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团结稳定,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社团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工信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工信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工信厅及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工信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7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