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阅读次数:正在读取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5-12-16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 发表时间:2015-12-07
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确保食品安全,自治区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共四章34条,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为发证企业和非发证企业。对发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加强证后监督管理;对非发证企业,主要采取确定年度重点监督目录和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生产过程、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护,建立过程控制措施,实施严格监控,建立可追溯性记录;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实施情况,留存召回通知、召回产品品种、数量及处理、销毁等相关凭证;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缺陷而被召回的产品,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召回、追溯制度,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缺陷或者可能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产品实施召回;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低于产品保质期,至少不应少于2年等义务
同时,明确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度。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下一步,随着本办法的正式颁布实施,自治区质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档案,对全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普查,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及质量状况;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的办法,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