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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6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正在读取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6-04-20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做大做强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现代产业体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企〔20132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决定组织申报2016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通知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2016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是:

    (一)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

    (二)因上述产业而带动发展的仓储、现代物流、销售推广、信息交流等上、下游延伸产业。

    二、支持方向

    (一)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微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微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微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微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微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实现产业升级,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新注册成立中小微企业的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战略新兴、骨干企业上、下游延伸、为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2014年新注册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

    三、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属于中小微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且属于本年度支持重点产业。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5.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已完成50%以上。

    7.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方向。

    8.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且必须是2015—2016年底前完工的在建项目。

    9.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二)支持方式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支持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南疆四地州项目、国家级贫困县项目。每个项目特色产业资金的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及阿克苏地区申报中小微企业项目数不超过15项;其他各地州市项目申报数不超过10项。超过规定申报数量的地州市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各地州市财政局需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审核表》(附件3)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建议支持的理由,国家级贫困县申报的项目,请在汇总表中予以标示。未填写审核意见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项目。

    (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1.封面(附件1);

    2.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4.特色产业资金审核表(附件3);

    5.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4);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7.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条形码);

    8.承担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

    9.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的借款合同及还息凭证复印件;

    10.固定资产投资发生费用有效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附件5);

    11.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州市财政局应报送如下申报材料

    1.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文件;

    2.特色产业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6);

    3.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完整,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取消3年申报资格。

    六、申报时间

    各地州市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于20164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七、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 财政厅企业处 石华 联系电话:0991-2359334

    附件:1.封面

          2.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3.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审核表

          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5.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汇总表

          6.地方特色产业资金项目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4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