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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比较试验的理性认知与科学规范
阅读次数:正在读取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8-12-24 /【字体:

 

 

前不久,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一则酱油产品比较试验结果引起网络“热捧”。一方面,这个信息通过媒体各式各样的“打眼”标题把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到家里厨房的酱油瓶上面,如“快看你家用的酱油合格吗?”还有某天和某记等调味料知名品牌被曝比较试验结果不达标让主妇们有些担心。另一方面,被“点名”的酱油生产企业纷纷发表声明,与比较试验结果“怼”起来,后面又有食品和调料品行业组织出面给酱油企业“洗地”——称此次比较试验结果“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应该被妄议和夸大利用”。

百姓生活“开门七件事”,酱油是重要角色,因此,本次比较试验结果的影响面广是必然的。但是,这次比较试验结果之所以会引起生产企业甚至行业组织的不满或“喊冤”,其中一个焦点的是,本次比较试验结果的发布时间与比较试验组织完成时间相隔达一年多,难怪行业协会认为“本次对比试验报告的发布,存在检验结果确认程序不规范、检验结果解读不尽科学完善等问题。”对此,中国质量新闻网曾致电江苏省消保委询问“从开展实验到公布,时间很长,为什么?”但得到的回馈是“原因不便于解释”,并强调“采访需要跟领导请示,不方便回答。”

尽管有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但必须明确,比较试验工作是消协组织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责,借鉴国际上消费者组织通行做法,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经济性以及具有可比性的其他特征进行测试,从而对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不同品牌之间的特性进行比较,对明示内容与实际品质进行对比研究,以达到为消费者提供客观详实的消费信息,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促进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一项工作。至于这次比较试验结果发布为什么会出现时间上的“滞后”?以及当事企业对试验结果提出复检、样本超过保质期等提出多项异议,还需要江苏省消保委给出官方解释。如果放任网络质疑主导舆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网络官僚的一种表现,不仅不利于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认知比较试验,甚至会损害消协组织的公信力。

面对网络上的不同声音,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各界对比较试验应抱有扫榻以迎的理性和闻过则喜的包容。比较试验与官方机构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同,产品的合格与否并不是比较试验关注的重点,比较试验的核心目的是比较合格产品中谁更好一些,谁还有不足?给比较试验做一个通俗的比喻:被取样的产品就好比“儿媳妇”,比较试验就是接受“婆婆”的评头品足。由此可见,消协组织开展的比较试验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不具有强制性。同时,比较试验得出的结论不对样品做合格与否的判定。因此,媒体的报道要客观反映比较试验结果,尤其不能做“标题党”哗众取宠,甚至危言耸听。对企业而言,也要理性对待比较试验结果。既然是“儿媳妇见公婆”,亦或“丈母娘见女婿”,作为产品被抽取的制造企业,就要本着虚心的态度认识比较试验结果提出的不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是皆大欢喜。而行业组织的表态更大可不必上纲上线,对试验结果不能匆匆下结论说是“错误的媒体报道”,更不必要把比较试验的作用说成“对酱油行业和知名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行业和企业利益,造成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误解和担忧。”

同时,对这次酱油比较试验结果发布出现的质疑声,也值得江苏省消保委和有关组织的思考。消协组织在具体实施比较试验的过程中,来不得半点“疏忽”,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操作,包括立项环节的科学遴选、采样环节的客观规范、检测环节的严谨周密、发布环节的全面准确等等。这些在GB/T 16759-2008《消费品和有关服务的比较试验总则》和《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规范(试行)》中都可以找到具体要求,比如比较试验结果对外公布前,应当以正式函件形式将样品情况及测试结果告知其生产经营者(制造商或代理商、经销商或购物平台),并做好反馈情况记录。试验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标准方法。比较试验结果公布后,还要密切关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反映,发现比较试验结果失实或程序失当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此来说,此次组织开展的酱油比较试验,在“营养成分明示数值与实际检测数值不符的情况”的数据表中,本次比较试验取样产品的生产日期大都是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其中一份抽取的厦门吉龙酱油,生产日期是2015年11月5日,距今竟接近三年。酱油产品本身特性决定其不可能长时间留存,消协的备样按规定时限留存3至6个月。对于这次比较试验结果,如果当事企业提出复检要求,即使抽取样品留存的备份到现在很可能已经超过保质期,这样的试验结果被质疑就不足为奇了。

这里还想对比较试验组织方提个建议:组织比较试验的过程中可否引入“媒体参与机制”。“比较试验”是指消协组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通过各类销售渠道,购买同一类不同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委托测试机构或专家组依据相关标准或统一的专业测试评价方法来实施。那么,在开展这项活动时,吸收相关媒体参与其中,起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用第三方的视角客观记录比较试验的过程,二是更好地体现共建食品安全的社会参与度。特别是“比较试验”在现阶段还不能被社会广泛认知,社会上对比较试验结果的看法存在偏颇,甚至还有关于比较试验结果被诉侵权的案例。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可以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有些地方的消协组织开展比较试验过程中,邀请消费维权志愿者参与的做法值得借鉴。

相信随着物质产品的日益丰富和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比较试验涉及的内容会越来越广泛,组织实施也会越来越规范,由此得出的比较结果将是衡量产品和服务优劣的“千分尺”;反过来,生产企业可以把消费者选择产品的好恶看作消费需求的“晴雨表”,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最终赢得市场。

源于: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