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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思考
阅读次数:正在读取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9-06-20 /【字体: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质量奖励是各级政府为了表彰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政府质量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的质量奖励。其中,中国质量奖是中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就的组织和为推进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措施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滁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滁州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政府质量奖励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质量激励性政策和质量惩戒政策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影响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有效手段。为确保政府质量奖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则和制约机制,使政府质量奖励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科学化。笔者从质量主管部门的角度,就目前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现状、不足和对策,进行了一些调研和思考,现略述如下。

一、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现状

滁州市政府于2009年在全省率先启动了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将奖励名称命名为“滁州市市长质量奖”,2016年,滁州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质量奖励工作的需求,结合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和周边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做法,从十个方面对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精简了评奖数量、扩大了评奖范围、提高了奖励金额、调整了评奖周期,使得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更加规范、公正、科学。

安徽省政府2013年发布《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要求“逐级引导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和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质量引领作用。”这也标志着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全面实施。四年来,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县市区政府,陆续开始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设立了县(市、区)长质量奖,参照国际上质量奖评审常用的卓越绩效评价标准,按照我们国家制定的GB19580、GB19579标准的要求对申报组织进行评审。

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没有全面实施以前,安徽省实施的主要是2010年实施的省政府质量奖励和2009年以来陆续实施的市级政府质量奖励,卓越绩效标准基本是靠企业自发导入,或者是在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后,才开始陆续开始导入卓越绩效标准。2013年,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夯实了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基础,为省级政府奖励和市级政府奖励培育了更多的申报组织,改变了原来政府质量奖励基层参与不足的情况,完善了省、市、县三级的政府质量奖励体系。

二、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问题不足

但是,我们也应该客观的看到,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受基层各种条件限制和资源限制的影响,受具体执行部门人员素质和水平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评审水平不高

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的水平决定了评审的质量和水平,但是现在有的基层政府质量奖励评审专家水平不高,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没有标准,或者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聘请评审专家。有的是评奖部门自己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评审,有的是政府机关相应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评审,还有的就是邀请辖区内的学校老师、企业管理人员和检验机构人员开展评审,这样的评审专家水平,决定了评审的水平不高,无法客观的反映被评审组织的质量状况和水平,不能很好的满足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需要,影响了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评审程序不规范

安徽省曾经在2012年发布《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地方标准,但是基层政府质量奖在实际评审中,受资金、人员等多种因素影响,没有严格按照评审指南的要求开展评审,特别是评审的时间上,很少有能够满足评审指南要求的,比如标准要求县级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时间不少于3人日/申报组织,市级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时间不少于6人日/申报组织,但是实际在执行中,有的基层评审机构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除此之外,没有对“是否开展申报组织答辩”、“对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打分结果如何使用”等等一些具体细节进行规范,而是由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临时明确,导致评审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影响了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严肃性。

(三)评审结果不利用

评审结束后,各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会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相关的申报组织,但是仅仅是反馈而已,对于评审的结果没有认真进行梳理和总结。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目的不是为了颁奖,更重要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对卓越绩效标准的导入情况进行评价,帮助企业梳理企业发展成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改善。所以我们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充分利用,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把是否入选政府质量奖的结果反馈给申奖组织。

(四)评审效果不评估

基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束后,基层政府的评审办公室只是将评审结果上报相关会议研究,然后进行颁奖。而对于政府质量奖励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水平和质量如何,评审的效果如何,申奖组织的反馈如何,没有认真的组织去评估,没有对政府质量奖本身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没有评估就不能正确认识评审过程的差距和不足,就无法逐步提高基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水平。

(五)评审机制不成熟

我们评审的目的,不是为了颁奖,而是为了通过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来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促进组织的卓越发展。目前我们开展评审,基本是质量管理部门自己进行组织,有的甚至是为了应付各级政府对质量奖励制度的要求,随便组织开展评审,没有建立规范的评审机制,邀请专业的评审组织开展评审,影响了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效果。

三、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意见建议

(一)尽快规范评审程序

虽然安徽省曾经在2012年发布《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地方标准,但是对基层政府奖励制度的具体程序要求不具体、涉及程度不够,影响了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推进,建议单独对基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进行具体规范,详细规定包括计分方式、答辩方式、公示流程等相关的评审程序。

(二)尽快建立评审师资队伍

目前虽然省市县三级政府质量奖都已经开展,但是政府质量奖评审队伍依然还是原来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老师为主,各市、县在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时,明显感到师资力量不足,甚至出现找不到合适的评审老师的情况,而且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老师也不适合基层政府质量奖励的评审,建议尽快建立培育市级和县级的基层政府质量奖评审队伍,至少各个地级市要先行建立自己的评审专家库,然后逐步建立县区级的评审专家库,不断满足基层政府质量奖励评审工作的需要。

(三)尽快推进评审的市场化进程

评审组织部门不宜直接参与评审,而应该交由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质量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评审提出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市场招标,由中标机构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由质量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效果进行评价,对评审程序进行完善,不断推进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尽快规范评审结果的使用

评审结果在评审结束后,建议要建立评审结果的后续改进情况反馈,帮助申报组织根据评审结果不断进行改进,并对改进的效果进行评价。同时对获奖企业的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奖励资金用于和质量管理有关的相关投入,比如质量方法的导入、质量工具的使用、质量知识的培训、质量检测设备的购置、质量申奖团队的奖励等等,并建议企业配套相关资金进行重点扶持。

政府质量奖励,是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只有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提高政府质量奖励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才能真正调动和激发人们不断去追求质量、创造质量、崇尚质量,才能真正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在引领和激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源于: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