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州经信委、各行办、委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照国发(2014)52号文件提出了初步的贯彻意见,我委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意见,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月2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委企业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附:1、《自治区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图片格式原文件.rar
联系人:李玉海 王 莉
联系电话:0991—4523449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自治区经信委
2015年1月14日
自治区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切实扶持我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一)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环境,保障公平竞争,所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必须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负责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
(二)落实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额度。鼓励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自治区战略新型产业创业投资资金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资本和其它社会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提高运营质量,建立健全风险投资评价办法,逐步发展成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自治区财政筹措安排资金3亿元,分3年到位,落实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额度。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等。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责任单位: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等)
(三)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活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获奖企业或团队的科技项目将获得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优先扶持(负责单位:财政厅、科技厅)。
二、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贯彻落实好现有国家及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制定《自治区取消、停征、免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减负办、工商局、乌鲁木齐海关)
三、加大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
(五)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创业
基地建设。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新产品新技术资金、园区建设资金等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园、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构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网络。各地要大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等建设,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创业园区等至少建立一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创业场地和服务设备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负责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各地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补贴力度
(六)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
(七)鼓励吸纳残疾人就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责单位:自治区残联、人社厅、财政厅)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
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负责单位: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五、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银行机构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县域、城镇、兵团农牧场设立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对民营资本在南疆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试点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负责单位:新疆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十)提高小微企业抵押质评估登记行政效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设立集评估、抵质押、登记为一体的“一条龙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健全完善土地、林权等产权的评估交易制度,培育抵质押权交易流转市场。(负责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
(十一)支持城商行、农商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大中型骨干企业发行中小企业债券,带动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积极推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有效扩大企业融资规模。(负责单位: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发改委)
(十二)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推动直接融
资创新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抱团发行债券。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一定发现费用补助。(负责单位:经信委、财政厅、新疆银监局、人行)
六、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十三)大力发展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推动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融资担保网络。对各地州(市)级、县(市)财政当年度对同级担保机构的新增投资注册资本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担保机构,逐步将地州(市)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提高到5亿元以上,将县(市)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提高到1亿元以上。(负责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新疆银监局)
(十四)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具备再担保业务资质的自治区级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再担保机构负责补偿资金的运营。出台《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管理办法》(负责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新疆银监局)
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人民银行、工商局等征信系统,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信息资源,将小微企业纳入统
计范围。注重引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打造小微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提供高效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诚信经营。(负责单位:人民银行、税务、金融、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
(十六)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用公示制度和质量“黑名单”制度,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管理。通过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月以及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推动小微企业抓质量、抓管理、促信用。加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基础能力建设。建立中国中亚标准化大数据库信息平台。支持新疆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推动清真食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负责单位:质监局、工商局、人民银行)
(十七)建立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产品质量等信息
资源,推进小微企业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信用评价、法律维权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厅、经信委、质监局)
(十八)支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开办创业服务载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区、街道、乡镇、高校、产业集群、创业基地建设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站),把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窗口服务平台延伸到乡镇一级,直接面对企业,打通平台服务最后一公里,让服务接地气。(负责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九)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新建一批国家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和计量技术机构,完善新疆国家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州(市)级技术机构,形成有效覆盖新疆主导产业的检验检测能力,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检验检测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负责单位:质监局、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认真落实自治区商贸流通领域《关于支持和促进“双百”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双百”中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在在政策、资金、通关、检验检疫、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保险、外事、
公民出入境、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机构布局,新增设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天山区等五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构,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负责单位:商务厅、海关、工商局)
(二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工商、统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统计系统,定期发布小微企业经济信息,做好运行分析监测工作。经信部门做好国家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统计局、工商局、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