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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次数:正在读取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5-05-13 /【字体:

信息来源:消费品工业处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今日点击率:3次 | 总点击率:107次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经委)、卫生局、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经信委、卫生局、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12号)要求,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已完成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的第一批四个品种的招标工作,并对中标企业指定供货区域以及定点生产品种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二、请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定点生产品种做好供应、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监管工作,以保障基本药物供应,满足医疗单位的需求。

附件: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